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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建兵与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兵,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22号原告姚建兵,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箭亭子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符纯平。被告周才智,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原告姚建兵与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作出的(2015)宜高民初字3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姚建兵以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有可能不履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此,原告姚建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所有的价值612600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所有的价值612600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