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罗某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魏守莉,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希彤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