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思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5)邮刑执字第00004号 罪犯蔡思辰,男,1998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9803281912,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初中二年级文化,无业,住高邮市春之声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户籍地高邮市北门大街37号。 罪犯蔡思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高邮市司法局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蔡思辰撤销缓刑。 经审查,罪犯蔡思辰在被宣告缓刑后,于2014年11月、2015年1月,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思辰在被宣告缓刑后,放松对自己的约束,实施吸毒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期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