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松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X芯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X芯,陈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73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元静,女,九江乡计生办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何X芯,男,199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九江乡。被执行人陈X,女,1995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九江乡。本院在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何X芯、陈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何X芯、陈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2015年02月10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0元,共计202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该义务。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25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金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