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刑初字第00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5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苏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安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珠海路交叉路口南侧时,因观察疏忽,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怀凤(男,1929年11月8日出生,本案被害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赵怀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人张某在民事赔偿之外,补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李中安证词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商业险保单,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观察疏忽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补偿死者家属部分损失,并得到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振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桑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