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林柏燃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林柏燃料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98-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林柏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联星村委会上三村华泓商业城三楼303-B室,组织机构代码:56820829-3。法定代表人陈柏扬。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48-5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8486339-9。负责人方向群。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林柏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贝斯佳皮革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17729.2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2.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均被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发函至该院参与分配,该院暂未函复执行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将相关材料移交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本院(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10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胡兴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