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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12行至第13行“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现更正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决书第2页第17行至第18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代理审判员  沈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