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江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2页第12行至第13行“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现更正为“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决书第2页第17行至第18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代理审判员 沈慧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