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任见平与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见平,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086号原告任见平,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沿河西路18号附34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7910-9。法定代表人阳强,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天,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见平与被告重庆路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见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见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任见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交纳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见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