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河南庆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庆宝实业有限公司,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庆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9号1-1幢2-1201。被执行人: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正村镇白墙村。法定代表人:王应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安县长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七十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江平审 判 员 吕红营审 判 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吕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