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崔明轩与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轩,郑欣欣,郑文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崔明轩。委托代理人满宏光。被告郑欣欣。被告郑文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轩与被告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