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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崔明轩与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轩,郑欣欣,郑文军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崔明轩。委托代理人满宏光。被告郑欣欣。被告郑文军。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华,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轩与被告郑欣欣、郑文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轩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轩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书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