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黄金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59518225-2。法定代表人胡建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庆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228号,注册号500231000001025。法定代表人赵其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9元,依法减半收取266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684.50元,由原告重庆市美天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