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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忠亮、彭清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亮,彭清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刘忠亮。被执行人彭清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忠亮与被执行人彭清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清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制作的(2012)苏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