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象民初字第19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莫慧芬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慧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1960-1号原告:莫慧芬。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莫慧芬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移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象山移动)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移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莫慧芬与另一被告宁波移动签订《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原告与象山移动不存在合同关系;象山移动是该被告的分支机构,责任最终由该被告承担,象山移动是虚列的被告,目的是争取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将被告浙江移动及其分支机构共同诉至本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原告为了便利诉讼,书面意见同意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被告浙江移动的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