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建平与李金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平,李金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6号原告罗建平,男,生于1981年7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李金省,男,生于1981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罗建平与被告李金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建平负担。审判员 李百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