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泽贤与俞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贤,俞天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211号原告陈泽贤。委托代理人祝兆权,系金昌市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天全。委托代理人俞天威,男。原告陈泽贤与被告俞天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泽贤及其委托代理人祝兆权,被告俞天全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天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8日,因被告赊购原告麦草,欠原告麦草款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付款5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故起诉法院要求处理。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向法庭提供了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麦草款9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欠麦草款4000元属实,但只能等外面的债务收回后再向原告付款。被告为支持其辩称亦向法庭提交了收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已向原告还款5000元的事实。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交的书面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认定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查明下列事实:原告陈泽贤与被告俞天全在多次麦草交易后,2010年2月8日经双方清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麦草款9000元的欠条一张,此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付款5000元,下欠4000元未付,后该款被告推诿拒付,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有向原告付款之义务,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天全给付原告陈泽贤麦草款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俞天全负担。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本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