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良平与张建亭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平,张建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张良平,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亭,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平与被执行人张建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40570.38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已收到案款338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其他互不追究。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