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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负责人彭柯。被申请人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益利名门花园)215、2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任涛伦。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被申请人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争议标的为15100000元。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自有资产作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珠海市盈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包括挖掘机(PC200-5)1台、挖掘机(PC200-6)2台、履带式挖掘机(PC360-7)1台、履带式挖掘机(PC350LC-7)1台、履带式挖掘机(PC360)1台、液压破碎机JK350g塔式7台】予以查封,查封限额为15100000元。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以自有资产作担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荣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文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