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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宋建庆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建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57号罪犯宋建庆,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滨塘刑初字第6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8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建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建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季度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宋建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