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尤金福与被告郑新恭、郑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金福,郑新恭,郑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尤金福,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栋,由南安市省新镇安后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郑新恭,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新发,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金福与被告郑新恭、郑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金福与被告郑新恭、郑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金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尤金福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