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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冯某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寿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寿,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农民工。2014年7月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辩护人宾勇,广东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5日以封检刑诉(2014)01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封开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蒙艳华审 判 员  何桢源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八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