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桂娥与李恒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娥,李恒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谢桂娥,女,满族,1958年3月25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恒成,男,满族,1980年8月1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桂娥诉被告李恒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桂娥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李恒成已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三元,收取六十二元,由原告谢桂娥负担。审判员 姜 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