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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振和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振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02号罪犯陈振和。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禤胜刚、禤贤钦经济损失人民币6816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月21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2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5月、2009年8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五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振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被警告处分一次,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和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被警告处分一次,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4、2007、2012、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8年度获监狱表扬,2009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8.44分。该犯已于2014年10月8日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610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履行民事赔偿金人民币16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和已被实际执行刑期十年以上,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和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2月1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