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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林某某,男。关于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国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楼房一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价值约人民币30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黄某某名下。因被告林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的国用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黄某某名下;办理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黄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黄金咏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贵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