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杨光明、陈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杨光明,陈远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66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20850002-0。负责人刘朝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超超,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明,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远兰,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与被告杨光明、陈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