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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白燕其他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燕上诉人白燕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