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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磊申请执行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孙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磊人民币13020元,负担执行费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孙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磊11000元(直付),剩余案件款申请人孙磊自愿放弃,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西安众一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