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爱英、翟磊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爱英,翟磊,汤国云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孙爱英。委托代理人郭吟颂,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翟磊,现在汉阳监狱服刑。被申请人汤国云,台湾居民。申请人孙爱英与被申请人翟磊、汤国云申请确认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爱英诉称,申请人孙爱英之女与贾莉与被申请人翟磊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女贾筱菲(曾用名翟米娜,2008年9月18日出生)。2009年9月29日贾莉与翟磊离婚,离婚时约定贾筱菲由贾莉抚养。2011年3月20日,翟磊到贾莉住所将贾莉杀害,后经法院判决翟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汉阳监狱服刑。2014年2月21日,由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了《关于指定监护人通知》,指定申请人孙爱英为贾筱菲监护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申请人孙爱英为贾筱菲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翟磊辩称,其现在监狱服刑,无监护贾筱菲的能力,但不愿意将贾筱菲的监护权交由孙爱英,应由其母汤国云监护。被申请人汤国云辩称,贾莉死亡后,汤国云一直要求抚养贾筱菲,但孙爱英不让其与贾筱菲探视,现愿意监护贾筱菲,而且有能力监护贾筱菲,也可以带贾筱菲到台湾生活,为提供较好的学习生活条件,故要求确定其为贾筱菲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贾筱菲(曾用名翟米娜),女,200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藕池巷12号4楼3号。贾筱菲系孙爱英之女贾莉与翟磊的婚生女,系孙爱英的外孙女。2009年9月29日贾莉与翟磊离婚,离婚时约定贾筱菲由贾莉抚养。2011年3月20日,翟磊到贾莉住所将贾莉杀害。2012年2月27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005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翟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翟磊现在武汉市汉阳监狱服刑。贾莉死亡后,贾筱菲一直由孙爱英抚养至今。2014年2月21日,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关于指定监护人通知》,指定孙爱英为贾筱菲的监护人,作出该通知主要内容为:贾筱菲系未成年人,其母亲贾莉死亡,其父亲翟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处于服刑状态,没有监护能力。贾筱菲从其母亲去世,其父亲服刑以来一直随外祖母孙爱英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贾筱菲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出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社区指定贾筱菲外祖母孙爱英为其监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翟磊虽因其服刑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但其母亲汤国云可以监护贾筱菲。在征询了汤国云的意见后,汤国云表示愿意参加诉讼,并要求监护贾筱菲,故本院依法追加了汤国云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当庭陈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初字第005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关于指定监护人通知》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关于指定监护人通知》,指定孙爱英为贾筱菲的监护人,该指定已依法成立。本案中,贾筱菲的生父翟磊现正在服刑期间,无监护贾筱菲的条件。申请人孙爱英与被申请人汤国云虽均要求成为贾筱菲监护人,也均有能力监护贾筱菲,但本院考虑到贾莉与翟磊离婚后贾筱菲随贾莉生活,并且母贾莉去世后,贾筱菲一直由申请人也孙爱英共同生活,如突然改变生活状态,不利贾莉健康成长,故本院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指定贾筱菲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孙爱英的并无不当,应当维持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爱英对武汉市江汉区民意街友谊社区居委会作出的指定孙爱英为贾筱菲为监护人的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