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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纪玉风与吴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风,吴小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41号原告:纪玉风,男,汉族,1974年10月生。被告:吴小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风与被告吴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玉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玉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纪玉风负担。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