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纪玉风与吴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风,吴小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141号原告:纪玉风,男,汉族,1974年10月生。被告:吴小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风与被告吴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玉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玉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纪玉风负担。审判员 方圆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