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商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牛永顺、怀安县太平庄乡三十里店村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永顺,郭建军,怀安县太平庄乡三十里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永顺。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军。委托代理人高登殿。原审被告怀安县太平庄乡三十里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孝喜。上诉人牛永顺因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永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海霞,被上诉人郭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登殿,原审被告怀安县太平庄乡三十里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孝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牛鹏程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赵宏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