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龙善与范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善,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荣荣,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龙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