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定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英杰与赵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杰,赵志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魏英杰。被告赵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杰与被告赵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告赵志文的确切地址,原告魏英杰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