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英杰与赵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杰,赵志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魏英杰。被告赵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杰与被告赵志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告赵志文的确切地址,原告魏英杰申请中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