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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凌海执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满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凌海执字第0022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满某,男,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凌海大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满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2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小  兵审 判 员 娄  志  强助理审判员 闫  若  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