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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恢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珠治与被执行人杨荣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珠治,杨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陈珠治,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理人卢金顶(系陈珠治的丈夫),1947年3月19日出生,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杨荣波,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陈珠治与被执行人杨荣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狮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杨荣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珠治21164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狮执行字第983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卖被执行人杨荣波的房屋,扣划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土地补偿款,共发放案款79370.4元给申请执行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荣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荣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予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由本院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3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镇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