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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复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福成与陈传启、何秀凤欠款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福成,陈传启,何秀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复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吕福成,男,1965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居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号。被执行人陈传启,男,1949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9********,汉族,居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号。被执行人何秀风,女,1957年10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7********,汉族,居民,住沛县五段镇五段***号。申请执行人吕福成与被执行人陈传启、何秀凤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两被告欠原告的欠款424000元,两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12年5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1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2月28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5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7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8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34000元;二、如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可就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12年4月30日前付给原告;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陈传启、何秀凤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吕福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传启、何秀凤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传启、何秀凤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陈传启、何秀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孙德荣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赵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