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喀左县支行与付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县支行。负责人:李春梅,行长委托代理人:吉上升,邮储银行喀左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付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农民,住喀左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农民,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喀左县支行与张某某、付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金融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喀左县公证处(2013)喀证经字第5357号公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艳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