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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孙在松诉安徽省精彩十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在松,安徽省精彩十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532号原告:孙在松,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手工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省精彩十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非愚,经理。被告:王非愚,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受理原告孙在松诉被告安徽省精彩十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在松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精彩十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非愚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孙在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孙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婷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