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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王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王永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睢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城关镇文化东路***号。被执行人王永旺,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潮庄镇佘堂村。关于李玉红与王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豫NM99**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王昌辉以299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豫NM99**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王昌辉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昌辉)。买受人王昌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惠审判员 司连杰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翠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