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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岭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xx与被执行人杨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岭执字第15号李xx与杨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岭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xx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x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8万元,现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杨xx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依据(2014)岭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杨立民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家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