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与许建平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许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彭仕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金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建平。委托代理人:XXX,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上诉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许建平因第三人深圳市XX商贸有限公司、深圳XX百货有限公司的侵权发生工伤,许建平对上述侵权人已另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相关的生效判决为(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545号判决和(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45号判决。上述生效判决在计算许建平应得的误工费时,以电力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866元为基准。本院认为,就许建平与新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已由生效判决进行了认定,此对本案具有既判力。根据生效判决,许建平与新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针对新科公司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原审认定许建平的月工资为6000元是否得当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另案生效判决在计算许建平应得的误工费时,以电力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866元为基准,故原审在本案中认定许建平的月工资为6000元,处理得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在一审期间未中止本案审理是否属程序违法的问题。许建平因第三人的侵权发生工伤,其依法可循劳动争议及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分别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未中止本案的诉讼并无不妥。经审查,许建平在本案中的诉请与另案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诉请未构成重复诉讼,原审判决支持许建平的相关诉请,处理得当,故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新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