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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2015年1月8日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观园”门前人行横道附近时,遇被害人刘某某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赵某某制动避让不及将刘某某撞倒在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警支队莲湖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12月30日,赵某某赔偿刘某某家属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赵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登记表、“122”报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证明、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害人刘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赵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人民币30万元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真诚,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艳铃第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