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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松柏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邮政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松柏,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邮政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松柏,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巧云,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宝座第24层。法定代表人:鲁文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邮政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西侧邮政大楼。负责人:蔡明举,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松柏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邮政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松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松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松柏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