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小各与田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小各。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各与被告田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小各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