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小各与田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小各。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各与被告田金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小各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苑人民陪审员 陈明珠人民陪审员 丁松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文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