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司先龙与朱士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477号原告:司先龙,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科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针织村3号楼东二楼2户。被告:朱士杉,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司先龙诉被告朱士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先龙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12年10月21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3年1月1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未付,直到现在,不仅电话不通,更找不到人。原告找到其住处,其父母也不告诉原告被告现在何处。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5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原告司先龙不能提供被告朱士杉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司先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退还原告司先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桂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