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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忠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476-0。法定代表人袁万林,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永丰镇太阳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05988258-9。委托代理人陈东兵,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忠交执罚(2014)第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于2014年8月25日以被执行人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司擅自在县道城永路51KM+980M处公路右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门头建筑体),违反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忠交执罚字(2014)第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被执行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七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物;3、处罚款: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限期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忠县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执行的忠交执罚字(2014)第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忠交执罚字(2014)第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3项处罚款30000元以及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忠县曼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占钦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