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敏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76号罪犯高敏,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2005)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2月30日、2012年9月28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0227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5733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