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远强与廖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强,廖云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陈远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廖云能,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远强与被告廖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远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