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远强与廖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强,廖云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陈远强,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廖云能,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远强与被告廖云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远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