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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催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沈雪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催字第00032号申请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龙。申请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300052/25735526,出票日期2015年2月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5日,票面金额200000,出票人张家港市东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付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应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因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回,要求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徎有限公司。审判长 邓 月审判员 李国良审判员 钱满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天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