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鲍增川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增川,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鲍增川,男,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系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告鲍增川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增川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增川诉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室内家装业务,我和工友王兆祥受雇于该公司从事小工工作。2014年3月,我受被告指派与工友王兆祥共同完成白鹤家园99栋301室、滨江花园31栋105室装饰工程的小工工作,工资分别为7000元、6000元。但截止目前该公司仍拖欠工资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65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在庭审中辩称:白鹤家园99栋301室的小工工资已经支付,滨江花园31栋105室的小工工资确实没有支付,但是小工工资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钱,只有1200元,而且是原告和王兆祥两人的,故被告只欠原告小工工资600元。经审理查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家装业务。鲍增川和工友王兆祥受雇于该公司从事小工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鲍增川和王兆祥共同完成了白鹤家园99栋301室、滨江花园31栋105室装饰工程的小工工作。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尚欠鲍增川和王兆祥装饰工程小工工资1200元未付,其中欠鲍增川的工资为600元。2014年7月12日,鲍增川向铜陵市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而没有被受理。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鲍增川应聘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小工工作,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鲍增川劳动报酬,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拖欠鲍增川工资6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鲍增川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鲍增川工资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