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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与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8号申请人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河北德泽龙医药有限公司货款30041.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邢台百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3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