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利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淑琴、方晓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迎宾街信合大厦。委托代理人刘吉军,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丁淑琴,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方晓芳,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吴忠市回族中学后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132.07元、利息57385.59元、逾期罚息11427元,共计208944.66元,执行费30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利执字第986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亚辉审判员 武旭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飞 来源:百度搜索“”